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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体育总局的“父爱主义”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3:32 四川新闻网

  (本网网友 陈才)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8日表示,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国军团备战形势非常严峻,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不得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北京奥组委顾问魏纪中表示,在雅典奥运会之后,中国的奥运冠军过多参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让他很看不惯,有的运动员根本不管自身的形象与代言的产品的关系,“比如刘翔代言的某广告,我觉得就有负面影响。”(11月9日《新京报》)

  魏纪中分析,运动员特别是明星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来自两方面的利益驱动,一是运动员本身,二是各运动管理中心,因为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所得的收入中,将有一部分归中心所有,“事实上,这部分应上缴国库,因为运动员是由国家培养的。”魏纪中说。运动员可不可以参加社会活动,一直以来饱受争议,我以为,国家不妨在这个问题上更开放、更包容一点。

  我国实行的是“全包干”式的运动员培养体系,一个国家培养起来的运动员,无条件地回报国家自然理所应当。只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运动员同样是市场中的主体,不能因为一句“国家培养”就忽略运动员的主体地位。运动员也是社会人,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是其天然的权利,国家体育总局咋能仅凭一纸禁令,就剥夺运动员作为社会公民的合法权利呢?

  客观地说,经过多年改革之后,目前国家财政对竞技体育或者说对体育总局各管理中心的拨款已经很有限,各中心包括国家队、地方队的绝大部分经费都需要自筹,现在的运动员与其说是“国家培养”,不如说是“中心培养”。目前中心与运动员之间形成的分配机制,应该说正是双方利益博弈下的平衡,既然双方都比较认可,我们也没有必要再横加干涉。

  还有一点需要厘清的是,国家培养运动员,并不需要将运动员创造的各种收入都收归国有,国家办体育主要收益的应该是对国民体育事业的促进和提高。事实上,运动员参加拍广告等社会活动,并不一定只会带来负面影响,有时候,通过广告的传播效应,社会公众对体育明星的关注,会自然而然地转向体育项目甚至整个体育事业,达到我们常说的“多赢”目的。

  国家体育总局用行政干预的“大手”来确保运动员的训练质量,无可厚非,但其行为显然包含着一种“父爱主义”,不免给人以专权的印象。要相信运动员的自主意识,他们能在“主业”和“副业”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没有成绩就不会有广告商上门,联想取消了与小罗的广告合同就是明证。换一个角度看,刘翔代言的广告越多,证明他的社会价值越大,国家的培养也就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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