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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立法,说不清用不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4:50 新民晚报

  到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已进入第7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息发布获悉,对媒体广泛关注的反性骚扰立法条款,公众的反应极为平淡,市民的意见建议为“零”。

  有立法专家提出,缺乏可操作性的反性骚扰立法是否会成为一根“鸡肋”?如何才能有效预防和禁止性骚扰,值得深思。

  立法并未界定“性骚扰”

  需要澄清的是,众多媒体都称上海地方立法为“性骚扰”做出了界定,其实,“界定”一说不过是一相情愿的“推理”。立法草案中的说法是: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立法专家明确表示,立法草案只是“简单列举”了可能造成性骚扰的5种情形,而并非给出“界定”。何谓“性骚扰”,国家大法也尚未给出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只是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性骚扰到底是什么?国家大法没说,地方立法也说不清楚。说不清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法官在判案时无从作出判断。

  概念泛化不利权益保护

  性骚扰,为何难下定义?立法专家认为,这是因为我们泛化了性骚扰——无论是地铁上的“咸猪手”,还是办公室里上司对下属的暧昧举动,统统都会被装进“性骚扰”这只大筐。而在欧美一些国家的劳工法、刑法当中,性骚扰的内涵外延非常明确,专指职场上上级利用“权力之便”对下级采取的不受欢迎的“性言行”。这样的界定,不但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

  “性骚扰”这个“外来词”,如果继续被概念泛化,不伦不类,那将更不利于妇女权益,特别是就业权的保护。要知道,对公共场所的“咸猪手”,有治安处罚法惩治流氓行为,而在职场上,“权力”则需要治安处罚之外更直接的法律约束。

  因此,上海将反性骚扰写进地方性法规,是表明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警示;但要让反性骚扰立法不做“鸡肋”,有效预防和禁止可能发生在女性就业过程中的性骚扰,却还需要更多借鉴国外立法,单单制订一个妇保法实施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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