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卡拉OK版权费标准:12元/天•包房 广州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列入试点城市,几大KTV表示近期不涨价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邓琼、实习生张议元报道: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昨天终于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基本标准正是此前公示的每间包房每天12元。广州也被列入试点城市。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向广州市的版权管理部门征询意见,他们表示,由于在全国组织收取这一费用的两家协会都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而非国家行政部门,因此市版权局将对此事进行业务监管而非直接过问。

  目前,国家对于卡拉OK收费,基本是采用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代办的方式,广州市版权局已经收到了国家关于这项收费的执行办法和严密规章,并准备将其纳入监管视野保障其业务有序化。组织收取这一费用的两协会都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也都采取委托各地的市场组织(例如公司、文化机构等)来受理收费,因此市版权局作为行政部门不会直接介入他们的业务,关于收费具体标准、开始收费的日期等问题也没有直接参与意见。另有工作人员介绍,从收到的章程来看,这次收费的执行程序十分严密,收费账号都是设在北京的,在广州代理这一项目的是一家位于软件园的数码公司。

  此外,记者还询问了广州市内几大KTV:TOP,金矿,钱柜,朝歌。他们的工作人员一致表示,前段时间对卡拉OK要加收音乐电视版权费的事情已经有所了解,因此对于国家出台这个政策是有一定心理准备的。但具体到这份公告他们都还不知情,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通知,公司还来不及进行讨论,因此近期不会涨价。至于长远来看,会不会因为国家加收这项费用而提高KTV的消费标准,除其中一家表示可能“用多种优惠措施尽量不让消费者吃亏”之外,其余都表示不能预计。

  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中)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满后,才正式制定并公告了这一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