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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愿承担炒股亏损 称妻代夫签协议无效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8:50 广西新闻网

   妻代夫签协议 经追认有效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10日讯(通讯员唐东旭 钟凯)被告韦某受原告李某委托从事股票投资买卖,一年后双方结算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依约承担亏损部分46000元的30%的责任,被告韦某则认为委托合同系李某妻子代为签字的,且至今未向其出示全权处理股票帐户的委托书,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全部责任应当由李某自己承担。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

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后,近日,南宁市中院在审判中维持了原审判决。

  2004年12月1日,李某之妻慕某以李某的名义与韦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李某全面授权委托韦某代理从事股票投资买卖,李某的投资本金为120000元;李某向韦某支付投资收益的佣金,若赢利韦某则按赢利的30%提成佣金,若亏损韦某亦应承担亏损额的30%,佣金提成结算期为一年一期。合同签订后,韦某按照合同约定代理李某从事股票投资买卖活动。

  2005年12月1日,李某、韦某双方对一年内的交易情况进行了结算,确认共亏损46000元,韦某应承担30%的责任,应归还原告13800元,韦某为此作了还款计划,但至今韦某分文未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归还相关款项。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系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虽然该合同系原告之妻慕某代原告签字,但过后得到了原告的追认,因此应视为慕某得到了原告的授权签订合同,该合同的内容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并且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了一年,被告韦某主张该合同没有原告李某的委托书而为无效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还款计划书”是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提成的结算以一年为一期。合同履行一年后,双方对投资经营状况进行结算,确认亏损了46000元,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诺应归还原告13800元并作出了还款计划,就此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被告只是在还款计划书上签上时间和姓名,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是对还款计划书所书写的内容的认可,因此,还款计划书应视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未按承诺归还原告的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归还原告李某欠款13800元及利息。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欠款已构成违约,理应退回原告的欠款,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对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杨东作者:唐东旭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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