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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香烟电脑等涉案财物近9万元 众嫌犯难逃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8:5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10日讯(通讯员吴帆 杭小峰)2006年11月1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大盗窃、收购赃物案件。涉案的九名被告人中有3名系未成年人。

  2006年4月17日至5月21日共35天的时间内,何德勇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组合形式,采用强行拉开拉闸门等方式,在南宁市不同的地点作案16起,盗得香烟1071条、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白银首饰品等,涉案财物共价值89156元。而被告人谢小兰明知涉案香烟无合法

销售手续,仍以33060元向8名被告人收购。

  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小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法院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以被告人何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家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吴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朱基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谢小兰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邓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编辑:杨东作者:吴帆 杭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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