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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乱收礼”的干部真的会“引咎辞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20:00 光明网
倪洋军

  即日起,淮北市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够撤职以上处分的,必须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将责令辞职。(2006年11月4日新华网转自《新安晚报》)

  据了解,10月底,淮北市公布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最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的领导干部

、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同时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的领导干部。

  规定中所列举的六种必须引咎辞职的情形,前五种都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而最后一种关于“乱收礼”的则是“不够撤职以上处分的”。这就让笔者觉得有点糊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撤职”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笔者不才,不知道“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算不算“行政违法行为”,如果算,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不够撤职以上处分的”,换句话说,是不是只要“不够撤职以上处分的”,但是“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引咎辞职”呢?如果是那样的话,恐怕该“引咎辞职”的就太多了。

  现在,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地都采取了一系列为客商服务的“土政策”,比如:有的规定,帮办单位必须全程为引资企业服务;有的规定,全市(县)机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引资企业生产的“烟(酒)”;有的规定,必须为外地客商进出娱乐场所办理“绿卡”;等等……包括安徽淮北近日出台的“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最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的一项举措。只是这样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力似乎并不会太大。

  在中国官场,“礼尚往来”向来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特别是作为主管单位接受管理和服务单位的礼品、礼金、宴请、娱乐、旅游等,是再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见到一个领导干部因为收受了下属单位的礼品、礼金、宴请等而主动提出“辞职”的。除非是该领导干部实在太贪婪了,“吃、拿、卡、要”太猖狂了,已经大大超出了下属单位的承受能力,而导致下属单位“状告陈词”而落下马来。一般情况下,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一直都在发生着。至于主管单位接受了吃请后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那是肯定的。但是,恶劣影响究竟到什么程度,的确很难把握。

  再说,即使确有领导干部因为不小心收受了管理和服务单位的吃请而“引咎辞职”的,我看作为党组织,也应该慎重地看待这件事。因为“引咎辞职”的猫腻实在是太多了:一是以退为进,以辞职相要挟,“辞职”成为一种晋升手段;二是故意作秀,放言要辞职,却只是表表态,显出谦虚、负责、守法的“高姿态”,既赢得老实的民众的喝采,也定会博得其领导、上级的关照,名正言顺地加以“恳切”挽留,“职”固然保险“辞”不掉,还可名利双收,这是梁启超早就批判过的“以法愚民”之术;三是金蝉脱壳,即本该依法治罪的,却在“辞职”的烟幕下推卸罪责,逃脱治罪。进而易地做官,东山再起。这种高招,我华夏子民并不少见。既然“引咎辞职”有这么多“好处”,难免一些别有用心的官员不会“小题大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官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而导致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接连发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作为事故责任人,也有一些主要官员“引咎辞职”的新闻报道。其实,“辞职”在我国,古已有之,所谓辞官致仕,告老还乡。这当然不是现代民主与法治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如果一味地放大“引咎辞职”的范围,就有点“矫枉过正”之嫌了!

  任何一项规定或制度,如果难以操作或执行,便没有制定和下发的必要。制度管人,首先是要好管;其次是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要自觉接受管。否则,再好的规定都是一种摆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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