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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医闹”的出现根在法律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00 新华网

  李克杰作者文集

  最近一段时间,“医闹”在海南、北京、上海等全国许多地方频频出现,不仅使医患矛盾升级,而且也给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严重后果。与此同时,对职业“医闹”的判断和处理又让公安、医疗部门十分为难,于是有人指责医院该深思,有人指责法规有缺位,也有人建议借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不论医院是否有责任对受到医疗损害的人都给予一定的经

济救助。(11月9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说,上述观点和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指出的“病因”和开出的“药方”却都很片面。笔者认为,要根治职业“医闹”,首先必须找准“病因”,然后根据“病情”开出“药方”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在笔者看来,职业“医闹”的出现和泛滥,既不在于患者的强词夺理,也不在于医院的推卸责任,因为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现象。它由深层根源所决定,而这个深层根源,就是医疗纠纷处理上的法律不公。

  任何时代,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方式都有两种,一是暴力解决,二是和平解决。和平解决的方式包括平等协商、由第三方仲裁和提起诉讼等途径。在我国现阶段,和平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是健全、畅通的,那么,为什么许多患者在与医院发生纠纷时不倾向于采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求助职业“医闹”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呢?从理论上讲,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所获得的利益不如通过暴力方式获得的利益更多、更快。

  事实也正是如此。从法律层面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公,它们共同促成了患者拒绝寻求法律救济。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设计不公。按照现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组的专家往往与被鉴定的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些地方,甚至有本院医生参加针对自己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医学会看大门的门卫也被列入鉴定专家组。如此不严密的设计自然很难保证结论的科学公正。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者是明显的弱者,既没有权利了解完整的鉴定过程,也缺乏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结果鉴定结论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对于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承受心理和体力上的考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更是患者难以接受的。

  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赔偿项目少,而且赔偿标准也低,这与近年来大幅提高的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显失公平。

  在现代社会,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个体。当患者理性地分析现行法律规定,衡量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的基础上,就会有人不选择费时耗力、又获利较少的法律解决途径。而求助于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职业“医闹”,唯一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健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充分尊重患者利益,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创新纠纷解决办法,建立全新的互信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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