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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多选题疑难解析(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D.借期届满后,丙有

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为ABCD。本题为理解运用型考题,考查夫妻债务承担和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题中甲、丙并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因此丙不得请求利息,AD说法错误。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题中尽管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但款项用于购房,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选项认为丙只能向甲请求,C选项认为甲、乙承担按份责任,说法都错误。

  61.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一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为ABC。本题为知识点识记型考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本题中出卖人丙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可以由承租人乙行使买受人权利,请求丙赔偿。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由承租人乙自行选择,因此出租人甲不承担责任,并且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乙应当支付租金。所以B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本题并未约定大型设备归属,应当由出租人甲取得所有权,因此D说法错误。

  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为ABD。本题为法条运用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由此,乙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即使经过发包人甲大学同意,也属无效。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非可撤销合同,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尽管乙、丙之间合同无效,但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则丙可以请求乙支付工程款,C选项说法正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因此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工程款,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因此答案为ABD。

  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为ABCD。本题为识记型考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选项中排放废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仅是某化工厂免除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的要件,但其造成大量鱼类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免除。B选项中另一化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并不能排除化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鱼类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也不能免责。C选项化工厂无主观过错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D选项2年诉讼时效的说法也不成立。(作者系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

姚海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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