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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网络实名再转让谋利——当然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律师提醒:网络衍生出众多权利,企业要有维权意识,防止网络侵权

  

抢注网络实名再转让谋利——当然不行

  利旭熙/画

  现年27岁的丁某,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经济头脑十分活跃,擅于寻找机遇赚钱。

  抢注网络实名谋利

  2004年5月,丁某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点子——将一些知名公司抢注网络实名后再转让给这些公司,从中谋取利润。这与抢注商标注册后再转让基本类似。

  他把眼光瞄向了“华芳”和“中广置业”,这两个公司知名度都很高,前者系本省张家港市的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后者则是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知名连锁公司。

  他找到由同学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坤公司该公司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签订了一项订购合同,由丁某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丁某3000元服务费用。

  “中广置业”实名注册未成引发诉讼

  双方签订合同后,“华芳”被注册成功。而“中广置业”的注册并不顺利,最终未能成功。事后双方因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丁某遂将华坤公司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500元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但被告却辩称“中广置业”已注册成功,是因其他原因被停止使用了。

  庭审中,法官上网调查发现,当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要购买词汇“华芳”后,通过搜索,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该信息的联系人为原告丁某。而当键入“中广置业”四个字搜索时,则未弹出上述类似页面,出现的是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的网页。法院由此证实,“中广置业”未成功注册。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目的是在抢先申请注册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以获取一定的利润。

  合同侵犯第三人利益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调整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民事权利向互联网延伸已是不争之事实,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具有特定的意义,双方也知道3721公司《注册规范》中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原、被告仍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达到在先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获取一定非正当利润的目的。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500元费用予以返还。

  网络实名保护困扰公司企业

  近年来,有关商标抢注、网络域名抢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等行为70%发生在个人身上,他们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谋利,抢注成功因此获得巨大利润的也不在少数。事实上,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抢注行为,我们没有理由去指责人家。而此案的情况不同,原、被告均明了“中广置业”是一个早已存在的知名公司,也应该清楚对该公司网络实名的抢注会侵害该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仍签订注册订购合同,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名称权最主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只是关于网络域名的规定,对网络实名以及电话总机实名、短信实名这样的新产品却没有规定。法律在调整这类纠纷时遇到空白。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万福说:“目前网络衍生出众多权利,比如中文域名、英文域名、网络实名等等,现在还不能做到注册一个保护全部,企业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实质权利,如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形成自己的实体在先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抗网络侵权。针对当前各种各样的网络抢注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只有有法可依、依法制约,才能根本解决不规范的抢注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笔者亦希望通过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能够唤醒企事业单位对网络实名的保护意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成功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麻烦。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互联网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各种不当的恶意抢注行为。

李自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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