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律咨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0: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购买手机被强收选号费能否要求退还?

  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一家商场手机柜台购买手机时,选了一个自己喜爱的号码,被收取了360元的选号费。后来,我听说收取手机选号费被国家明令禁止,于是找到手机销售商要求退款

,但商场称收取选号费是市场上的惯例,再说他们也交了移动通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因此不同意退款。请问:手机选号费到底该不该交?

  读者 范冲萱

  范冲萱读者:

  我国对码号资源实行的是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因此,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确实得先行承担码号资源占用费,但其转嫁到电信用户身上是不正确的。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因此,商场收取手机选号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另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因此,你可以要求商场退款,如果商场拒绝你的请求,你可以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反映,要求依法给予处理,当然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本报法律组

  合同约定保单24时后生效有无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200万元的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并于同日缴清了所有保费。保险合同约定“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次日凌晨,谢某与歹徒搏斗时不幸被刺身亡。事后,对2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以谢某之死并不在“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伍芳

  伍芳读者: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一方面,谢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谢某投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尽管合同虽表明“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但是该条款内容与《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相抵触;而且,由于《保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及时”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界限,保险公司在所提交的格式合同中写明产生效力的时间限制,其实质有免除自身责任、将风险施加于投保人之嫌。《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类情形已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上,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法律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