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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费用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1:33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邢飞) 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七项“不合理费用”不能计入水价成本。在严格控制水价的同时,发改委还直接约束了供水企业的“员工最高收入”。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

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和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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