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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量刑标准有利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2: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据11月9日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贪污受贿是近20年来最常见、最严重也是引起公众最为不满的犯罪之一。公众的议论更多集中在量刑标准上,过去几十万死刑,今天几千万都不死;甲地百万死缓,乙地百万

十年;某人几百万无期徒刑,某人数千万才十几年……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各省统一。以中国之大,当前量刑之乱,信息传播之快,中国法院自然成了众矢之的。

  量刑不统一,各自为政,对中国的法律尊严、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构成极大的损害。首先公正受到挑战,同样的罪行,因为不同地域、不同职别、不同法官判决而罚不同,显然是有害司法公正的;其次是法律受到嘲弄,法律尊严荡然无存,许多贪官根本不具备从轻量刑的条件,结果却被种种难以让人信服的理由轻判,事情发展到极致,张恩照(原中国建行行长)的辩护律师竟然以张未包“二奶”而向法官求情;第三是法院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判决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导致百姓不服、民怨不断、学者质疑、社会混乱;第四是催生司法腐败,量刑不统一赋予了法官过大的量刑自由权,有些心术不正的法官正是利用这一点搞权力寻租,“黑吃黑”最终沦为腐败分子。另外,量刑不统一,问题不完全出在法官身上,时间、物价、地域、民心、政策甚至法律本身的滞后等都是量刑不统一的影响因素。因此,最高法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以相对统一的标准,减少各种因素对量刑的干扰,对于维护司法的统一与公正,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为了保障“指导意见”的前瞻性与稳定性,以免出现今年“指导”明年就过时的现象,就必须站得更高,跳出繁琐主义泥潭。与此同时,设置司法解释审查机制,避免司法解释越权、司法解释违法、无权者释法、越权者释法、非司法机关释法现象;编制全国量刑通报对罪与非罪、量刑标准进行示范,避免同案不同判;减少判决套话,加强法官判案释理,做到以理服人;进一步完善法官独立机制,避免以权干预法律等,都是必须考虑的。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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