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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2: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
根据草案规定,外地人也可以在青岛开出租车了记者登录网站浏览《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发现,与最初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草案”吸纳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做了进一步的修改。

  出租车概念有变化

  现行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1997年9月1日实施的,其中出租汽车的概念是“以行驶里程计费”,《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考虑到客运出租汽车计费方式将来可能调整,将出租车的概念修改为“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

  经营权许可禁止转让

  “草案”中增加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制度授权性条款,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按照本条例取得的经营许可禁止转让。另外,考虑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稳定和政策衔接,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尚未到期的,经营权转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人也能开青岛出租

  在“草案”中,吸纳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关于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的条件问题,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暂住证三年以上”,这意味着,外地人也可以在青岛开出租车了。另外,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应具有高中(含职专)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相应机动车驾驶资历,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或者重大安全行车责任事故。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

  对于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同乘”问题,“草案”中也做了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禁止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另外,行驶中吸烟、打手机,向车外吐痰、扔杂物,拒载、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疲劳驾驶等十二种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草案”中还规定了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的十三项规定,其中包括7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应当开启空调器,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交接班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实行交接班交替错时制度。交接班、约定候客等暂停营运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等。

  客票不清楚市民可拒付费

  “草案”中还对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如果乘客要求驶离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范围或前往偏僻地区,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不配合,出租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乘客如果携带宠物;或携带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或酗酒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等,出租车驾驶员也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另外,出租车驾驶员如果吸烟、打手机,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器,不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或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等,乘客也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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