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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的案子在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5:32 杭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俞连明) 昨天上午,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在杭州建议,如果因为公安、检察机关等抓错人,法院判错案件等,造成百姓损失,国家赔偿的钱先得由政府来出。杨小军说:“鉴于实践中由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赔偿程序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各级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机关、部门应当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形式主体,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与会学者认为,虽然百姓

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往往是政府某一机关、部门,但百姓去找这些部门往往比较难,要确认这些部门应承担责任又相当麻烦。而且,有相当部分机关自己没有钱,都是财政拨款的,他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杨小军在会上表示,因此,由该机关、部门所在政府承担责任,是方便百姓之举。但是,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主体仅限于赔偿程序主体——赔偿义务机关,而没有全面涉及其他国家赔偿主体。

  关于国家赔偿,国内比较轰动的,近年来有“佘祥林案”申请国家赔偿1000万元、湖北“钟祥投毒案”申请国家赔偿23万多元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处长说,今年到目前为止,杭州只有1件国家赔偿案,国家赔偿1万多元。

  杨小军之前曾说,他在调研中发现,我们的现状是,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的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也是少得可怜。

  以前,在强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前,对冤假错案受害者往往只满足于“平反昭雪”,甚至在讨回清白后还要回过头去向错案制造者感恩戴德。但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改变了这一落后的思维传统和行为定式。但是,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

  在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认为,实际上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子会更多。而我国已有的国家赔偿法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修改。

  杨小军是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他曾全程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调研,并撰写、修改了一份报告。他说,实际中有些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出乎我们的预料。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工作计划。

  昨天会上,海峡两岸的专家们就国家赔偿法的主体、构成要件、范围、赔偿程序进行了探讨。专家们预期,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将起到更好的效果。

  今天,东亚行政法学会第七届国际学术大会也将在杭州召开。

  名词解释——————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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