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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卫生局长受贿被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7:07 江南时报

  昨天上午,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当天,在卫生部首次公布的5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中,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被曝光其中。本报记者随即对该案进行了采访。

  卫生局长受贿近十万

  卫生部关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的通报是这样描述的: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1月2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余某某贪污、受贿案做出判决之后,余某某表示不服,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

  据介绍,2005年7月19日,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局长的余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今年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某犯受贿、贪污罪一案,并作出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海州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20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计114800元。2002年6月至2004年2月间,余某某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3次侵吞公款12304.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148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某共同侵吞公款12304.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余某某在归案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犯罪事实,案发后又退回了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今年1月26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已退回的435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83604.75元。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两项理由,其一,一审认定受贿部分中,受贿张某4000元、赵某2000元、常某3000元属于礼尚往来;受贿张某5000元不是事实;受贿张某10000元是借款;受贿张某16500元是利息;受贿吴某3000元、薄某2000元,没有为他们谋利;受贿侍某3000元有退款的主观意图。其二,一审认定贪污部分,贪污购空调的费用4280元、贪污住房装修费用3024.75元,明显不公,是自己承包经营,有权处理账务;贪污5000元是借款。

  受贿局长被判9年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同;其犯受贿的事实,除了原审法院认定其向张某索贿的16500元之外,其余的均相同。

  法院认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983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某共同侵吞公款12304.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余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余某某犯受贿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或酌情应予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认定合法。但所认定的索取张某人民币16500的犯罪事实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与贪污罪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继续追缴其余赃款67104.75元。

  790件商业贿赂案被查处

  据卫生部通报,一年来,卫生部共查处类似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件达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230人已被刑事处理,被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的有266人。

  毛群安说,分析已查结的396件案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主要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方面。二是案件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等。三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四是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较大。

  毛群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尽管现在查处的案件不是很多,但是商业贿赂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很大,使患者产生不信任感。

  卫生部认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必须要坚持,要通过查处典型案例,建立起长效机制。昨天是第一次通报,以后还会通报更多的典型案件。

  后年全国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08年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毛群安说,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同时,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等。

  毛群安说,目前在卫生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全国职业医生的注册信息,未来还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职业护士的信息及医疗机构的信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通过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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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公布的5起典型案件除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之外,其余4起是:

  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1993年至2004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邵武市立医院院长、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7.9724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金器5件。危某某系南平市第一医院护士,帮助李某某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9771万元的物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为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徐某某1995年至2004年在担任医院人事科和器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录用职工及购买卫生材料过程中收取好处费18次,总计38.81万元;另有108.4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88年至2005年王某某在担任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0.8198万元。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卫生部指出,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通过查办案件,一方面可以惩处极少数严重的违法违纪人员,增强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查找和堵塞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综合协调办案力量,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地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坚决查处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仍然顶风违法违纪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本报记者 应志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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