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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给劳动仲裁套上“笼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7: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黄苏娟) 南京市法制办将要给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人员上“龙套”,记者昨天采访获悉,为了加强南京劳动争议仲裁队伍思想作风和廉政勤政建设,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八不准”的规定》,对在执行中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由纪律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八不准分别是:不准仲裁员干预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提出调解、要求撤诉和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不准仲裁员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不准仲裁员在工作之余私自会见在审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准仲裁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和各类娱乐、旅游活动的邀请;不准仲裁员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馈赠物品;不准仲裁员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交通费用、通信等费用及借用交通工具;不准仲裁员饮酒后开庭;不准仲裁员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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