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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四手指被切?老板赔了三万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7:52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晨)老板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员工受伤后是否无须支付工伤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因工伤被锯掉四根手指的江西农民工陈丙富,经过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与其老板达成协议:老板向陈丙富赔付工伤赔偿、医疗补助金合计3.7万元。

  劳动仲裁部门指出,企业给职工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工友被切四根手指 老板拒付工伤赔偿

  据了解,陈丙富是江西省修水县人。2005年3月,他来到武汉市洪山区某家具厂做锣机工。2005年6月17日晚9时30分,陈丙富在工厂加班,突然感到右手一阵刺骨的疼痛。他低头一看,情景惨不忍睹:只见自己右手的四根手指头血肉模糊,有的手指头掉在地上,有的连着皮肉耷拉着。

  随后,家具厂老板和其他工友将他送到东湖梨园医院。据陈介绍,医生检查完伤情后说,手指可以接好,但需交纳1万元的治疗费。老板认为医院要价太高,当即要求陈转院治疗。

  凌晨两点,老板将陈丙富安排到普爱医院,交纳了2500元钱。但医生告知陈,受伤的时间已经过去了5个小时,错过了最佳的接指时间,他的断指永远无法再接上了。

  在陈住院三天后,老板即要求其出院,并声称如不出院将不再支付医药费。陈只好托工友通知江西的家人,捎来1700元。

  2006年6月27日,陈出院,找到老板要求支付医药费和伤残保险。老板称已给他买了商业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付。陈通过保险公司拿到2000元钱,但远远不够支付治疗费。2005年12月13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陈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

  2006年2月,陈向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被告洪山区某家具厂辩称,家具厂为陈丙富支付了前期医疗费2500元,并在受伤之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本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取费用而不是向厂方索取。另外,厂里没有和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洪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为由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若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康复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而商业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必须投保的。在投保的规定性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商业保险得到完全的赔付。因此,用人单位在投了工伤保险后,可以免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而仅以投了部分商业保险就主张免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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