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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是刑事司法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19 中国青年报

  杨涛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1月8日宣布,从即日起,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以及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上海检察机关实行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一个人犯了罪,并不表明他一辈子都会犯罪,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如果对他们不歧视,多一些关怀,就可能让他们回归社会;如果歧视他们,他们就可能走向与社会为敌。其实,对于任何犯罪人,都不能对他们进行歧视,必须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今年年初,北京市高招工作规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何况,被“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他们并没有被法律上认定为有罪,他们的犯罪情节是很轻微的,避免对他们歧视更加理所当然。

  上海检察机关实行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进步意义,也在于这一制度将有助于为我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积累经验。

  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对于犯了罪并且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便可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都有规定,如德国现行的《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行却有诸多困难。

  这是因为,许多对“犯罪前科”的职业限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基层法院如果随意取消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会遇到合法性的问题。而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检察机关的探索可以为法院试行“前科消灭”制度提供借鉴,为今后立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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