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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1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刘声)国家版权局今天正式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最终确定为12元/包房/天。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标准以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

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目前,收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进行试点,根据具体情况将逐步在全国推进。

  据悉,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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