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说是16℃自测室温只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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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25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11月10日讯(记者李萌博郭斐)几天来不少市民拨打本报“问暖热线”反映暖气不够热,用温度计测量发现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16℃。本想按规定要求退费,却发现在供暖不热的问题上,一方面责任难确定,另一方面想举证很困难。 今天上午,读者刘先生拨打本报热线说,集中供暖已经五六天了,但家中的暖气片却只有一点温热,用温度计测室内的温度发现只有10℃左右,去年供暖期间也出现过类似的 情况,并且持续了20多天。去年供热人员就来检查过,说是室内管道的问题,应该由物业方面来维修,但是找到小区物业,物业称管道没问题。就这样双方踢来踢去,刘先生想要求退费,结果双方都不同意。市民周女士反映,自己家里暖气不算热,昨天专门叫来了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家里测室温,当时测的温度是16℃,但自己觉得温度不应该那么高,就去买了温度计自己测量,结果发现室内温度也就在14℃左右,最低的时候在12℃。周女士表示,自己测量的温度供热公司不支持,但供热公司只来一趟测的温度也没有说服力。 据了解,省城用户在遇到供暖不热的问题时,想要得到解决或者退费,首先要证明室内的温度确实不够16℃,其次要确定责任方是谁。但这两点难倒了不少用户。 记者从供热公司了解到,测试温度是否过低,是由供热公司派工作人员去测。但不少用户对此都有疑问:暖气本来就是供热公司的,而温度判定也由供热公司来测,这样有失公允。但记者咨询了工商、质检以及公证部门,这些部门均表示自己无权对暖气温度进行检测。 而在供暖不热究竟是谁的责任上,往往会出现有关方面互相推诿的情况。供热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很多暖气不热的情况是因为小区内部管道的问题,而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却表示,自己只负责收取暖费,温度达不到,理所应当找供热公司。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表示,对于供暖纠纷,应指定一个执法部门统一监管,让供暖承诺更好地得以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