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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新定义“普通住房”标准 严控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36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1月10日专电(记者 彭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深圳市地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对深圳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执行标准统一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

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此前,深圳市普通住房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次调整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浮动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套建筑面积、价格标准进行的微调。

  专家表示,重新定义的“普通住房”标准较以前更加灵活,市民有了两种计算方式,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时,新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标准也提高了不少,实际上是更加严格地控制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住房”数量,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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