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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每天每房1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41 大众网-生活日报

  本报综合消息国家版权局9日发布公告称,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为每天每包房12元。

  公告称,收费将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收费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开展。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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