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 阴阳判决书调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9:3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北京阴阳判决书调查(图)

  许力手举两份文号相同但内容却有出入的判决书。左侧的判决书上多了一行字(图中画圈处)。

  

北京阴阳判决书调查(图)

  许力给妹妹发快递告知母亲去世的回执。

  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拿到的判决书文号相同,但内容却有出入———被告拿到的判决书比原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多了一行字。

  被告认为,他拿到“阴阳判决书”是事实。他很难理解,这对判决执行到底有什么影响。11月3日,市一中院认为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并撤消了石景山区法院的判决。

  母亲去世两年后妹妹讨房产

  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三,许力突然接到石景山区法院的一张传票。

  原来,许力的妹妹许燕(化名)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所居住的两套楼房。一套是许力现在居住的位于石景山古城的楼房,另一套是许力的大哥许强(化名)居住的位于丰台的住房。于是,兄妹四人对簿公堂。

  “我住的房子户主是父亲,但买房的钱是我出的。”许力说。据他介绍,他和哥哥所住的房子都是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分的。他1992年结婚后,一直与父亲同住在石景山古城,母亲一直与大哥同住。当时实行房改,1995年,许力夫妇东拼西凑了16000多元,以父亲名义买下了那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的产权。

  许力说,他的父母曾明确表示过:“你们哥儿俩照顾了老人,房子就一人一套。”据许力讲:“当时为了表示孝心,让老人住着踏实,我和哥哥在买房时,交钱的收据和房屋的户主都写了老人的名字。现在这套房子通过评估,价值28万元左右。”

  许力的大哥表示,虽然买房的钱是他们哥儿俩出的,但要感谢父母让他们住上了这么便宜的房子。许力的老街坊、他母亲生前的挚友王奶奶说:“许力的母亲生前多次和我提起,房子是许力买的。”

  而他的妹妹许燕认为,父母留下的东西每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说是哥哥买的房子,就要拿出证据。

  许力的父母相继去世后,未给4个孩子留下遗嘱,许力一直住着这套房子,直到收到法院传票。他说,在看到起诉状的第一眼时,就发现里面提到的父母去世的时间是错的。父亲去世的时间应该是2002年1月5日,而非起诉状写的2002年1月6日。母亲应该是2003年12月26日去世的,也非起诉状上所写的2004年1月1日。

  据许力介绍,妹妹许燕起诉的时间是2006年1月5日,无论按照母亲实际死亡时间,还是按照起诉状上所称的母亲死亡时间计算,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许力拿出了两位老人的死亡证明书,上面分别注明其父母的去世时间是“2002年1月5日、2003年12月26日”。许力认为,这是法院驳回其妹妹许燕诉讼请求的最有力证据。

  而许燕说,她在起诉状中所写的父母去世时间,是公安局注销户口的时间。

  一起案子出现两种判决书

  “2006年2月20日第一次开庭,我向法院提交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在庭审中,四兄妹都承认父母去世时间分别为2002年1月5日、2003年12月26日。”许力说,在庭审中,他一直强调父母的死亡时间,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主审法官始终没予以答复。

  许力的代理律师胡玉勇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本案中,法官回避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打官司必须先程序、后实体。

  但许燕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财产就转化为共有,共有不存在时效性。

  2006年7月18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即把许力和许强的房屋按现在的评估价格平均分成4份。许力应分别付给三兄妹每人5.43万元。“

  据许力介绍,他拿着判决书即将离开法院时,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说判决书上算的诉讼费数目可能不对,让他把判决书拿回法庭重新核对。“我回到法庭内,书记员把判决书拿进法官办公区,过了两分钟后出来说,诉讼费没问题。”

  许力发现,交给自己的这份判决书的钉书钉有开启的痕迹。“我当时问法官,判决书是不是被更换了,对方矢口否认。于是,我赶紧找大哥许强核对判决书。这才发现两份判决书有出入。”

  据许力介绍,同样是“(2006)石民初字第617号判决书”,他后来拿到的那份判决书,在最后一页多了一条主文:“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许力说,他记得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并没有这一条。许力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有出入的判决书,他说:“法官在国徽下办理案件,为什么对同一案件开出不同的判决书?”

  胡玉勇律师说:“法律明文规定,判决书的主文是不能修改的。出现了‘阴阳’两份判决书是违法的,法官应承担法律责任。”

  许力认为,他拿到“阴阳判决书”是事实。判决书第三条主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让人很难理解,他不知道这对判决执行到底会有什么影响。

  主审法官称粘错了判决书

  此案的主审法官沙莲答复许力说:“给你大哥的判决书当时夹(音)错了。既然你上诉了,就去找二审法院解决。”当许力继续追问时,沙莲说:“当时的事情我记不清了,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可以找法院相关部门反映。”

  日前,记者与石景山区法院法官沙莲取得联系。对于此事,她给出了另一种解释。

  记者:当事人(许力)说这次判决出现了“阴阳判决书”。

  法官:这个案子中院(市一中院)已经审理完了,你最好和中院联系。他(许力)给你们(报社)打电话是什么意思?

  记者:想弄清楚“阴阳判决书”是怎么回事。因为他(许力)说曾换过判决书。换过后,判决书的主文由两条变成3条,跟他哥哥的不一样。

  法官:有一份判决书是另一个人的,是我们把判决书粘错了,所以开始少一行。他手里拿的(判决书)有一份是应该发给另一人的。

  一审判决后,许力的妻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一病不起,在床上躺了一个多月。许力为讨说法,交了8400多元诉讼费,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2006年10月12日,市一中院开庭时,许力看到了石景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就判决书做了补正,里面写道:“判决书第三页,许力母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2003年12月26日,不是2004年1月1日。”而更改的原因是因为判决书在“文字上有笔误”。

  “这份裁定书我之前从没见过。”许力说,更让他奇怪的是,这份裁定书竟是个早产儿———送达时间为2006年7月18日,也就是石景山区法院宣判的当天,而裁定书上所写的时间却是2006年7月20日。

  当时签收裁定书的是许力的另一名姓苏的律师。苏律师回忆说:“他确实在石景山区法院宣判后领过裁定书,但绝对不是在宣判当天。”对于裁定书上“文字上有笔误”的这个解释,许力表示无法接受。他说:“法院判决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能随便出现笔误吗?如果是刑事案件,更是人命关天。这个裁定书对此案判决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上面写的我父母的死亡时间,是该案能否被驳回的关键。”

  2006年11月3日,市一中院认为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并撤消了原来的判决。但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书,市一中院没有解释。据《华夏时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