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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议案提案不办单位将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0: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亚东 为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近日,新疆区政府制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该规定强调,承办单位要按照依法办理的原则,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对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在

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近期与长期的利益。对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予以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原因。不得敷衍推诿,或拖延不办。

  有承办任务的承办单位,要安排好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结。要延长办理时限必须经交办单位同意。

  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不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无分管领导,无专人负责的;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的;遗失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的;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拒绝承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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