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使用费标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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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7:36 南方日报 |
卡拉OK使用费标准公布 为12元/包房/天,京沪穗等大城市试点最快月底征费 本报讯据《新京报》报道,国家版权局近日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 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表示,将视细则、进展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时间,大约在11月底到12月初之间。各大KTV表示涨价已在所难免。 公告称,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按目前的安排,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将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再逐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