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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批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加速“曲线”布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7:36 南方日报

  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已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该草案将在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业内人士预计,最终出台的条例应该与讨论稿出入不大,“最多就是在一些细节上会有微调。”这意味着在华外资银行必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即通常所说的“子银行”,才能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门槛提高

  根据官方已经透露的《条例》部分内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而现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显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只需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即可。

  但门槛提高并不能阻挡外资银行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热情。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汇丰等在内的10家左右银行已明确表示将会在本地注册。

  通过并购方式出击中国市场

  事实上,急欲扩大在中国市场份额的外资银行,正越来越多的通过并购这种方式,一方面可迅速扩大网点规模;另一方面可规避政策监管,“曲线”出击中国市场。

  本月初,有报道称,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斥资5亿美元收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近20%股权,花旗经“特批”拿下广发行约36%股份,而国际投行摩根士丹利更是于10月底宣布全资收购珠海南通银,引起业界震动。

  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共有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了214家营业性机构,并可在25个城市开办企业人民币业务;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18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达179亿美元。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锷生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我国将坚持法人导向,引导外资银行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在华设立子行,并做好部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换的相关制度安排、工作衔接和服务工作。同时,我国将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而经营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地方金融机构将被鼓励跨区域经营。

  本报驻京记者郑春峰

  实习记者孙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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