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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实施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7:41 人民网

  人民网银川11月11日电记者周志忠报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会议讨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1月10日发布实施。

  《暂行办法》计五章二十条。内容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制度和附则。

  总则第一条申明:《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区实际而制定。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为四款内容,相应规范了监察部门和纠风机构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监察部门和纠风机构与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等项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

  第六至第九条,分别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对中标药品的购销和配送合同进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至十三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进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违规违纪参与招标活动;签订购销配送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不及时或不配送药品的;参与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该《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至十七条中,将联席会议制度、检查督导制度、通报和报告工作制度、总结讲评制度作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范。

  《暂行办法》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了“对药品统一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公布了与药品统一招标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卫生厅、监察厅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政府部门的举报电话。

  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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