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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雷锋岂容被“恶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8:00 光明网
张嵩

  网上恶搞的贴图变成了现实生活中的产品,而且还成为了安全套的包装,甚至出现了“雷锋包装”安全套。“向雷锋同志学习”都登上了安全套的包装盒,成了安全套的宣传语。记者调查发现,出品这些包装的是一家生产销售安全套的公司——宁波“顽皮套套”。而且,该公司还生产一种烟盒样式的安全套包装,有些产品印着雷锋的图像。(《东楚晚报》11月5日)

  对时下出现“雷锋包装”安全套这种恶搞和亵渎雷锋的行为,相信大多数人与笔者一样极为愤慨,持坚决反对的态度。首先,借雷锋的形象来炒作是对英雄的亵渎。雷锋是我国家喻户晓的历史英雄人物,用其形象作商品包装,无疑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问题是,雷锋一直为国人所敬仰与推崇,其朴素而崇高的美德深深感动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雷锋已经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象征,不容任何人践踏和侮辱,更不能将其当成商家谋利的招牌而拿来大肆炒作。恶搞雷锋,用雷锋形象做广告招牌,这不仅是对英雄人物的亵渎,也是对人们精神信仰和社会道德底线的恶意挑衅,违背了应该遵从的商业道德,应当予以立即叫停。

  其次,“雷锋包装”安全套的出现暴露了现行法律的漏洞。我国的《商标法》允许用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对利用名人姓名、形象作为商品包装亦无禁止性规定,这是当今许多名人遭遇“恶搞”的主要原因。虽然,在《商标法》里也规定了商品的商标不得使用一些低级恶俗和有违风俗习惯的名称、图形,但由于此规定过于宽泛,容易引起歧义与争议,无法有效执行。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所以“雷锋包装”安全套也就能堂而皇之地上市。因此,只有及时调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才能杜绝再出现类似“雷锋包装”安全套这样恶俗的创意。

  将雷锋与安全套强行捆绑在一起的商业行为,损害了大众的社会情感和审美情趣,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容忍的。对这种“人人喊打”的恶搞行径,仅仅曝光和舆论谴责那是远远不够的。窃以为,当务之急,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历史名人、近代和当代革命家、英雄人物、杰出人物等这一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使用。这不仅是为了雷锋,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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