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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床保姆”是变相卖淫嫖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8:00 光明网
王涛

  陕西劳务市场出现“同床保姆”。保姆原本是比较纯洁的行业,可有些保姆除干一些正常的家务外,还可以与男主人“同床”。这种“同床保姆”收入可观,最高月薪达2000余元。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种保姆和被别人“包养”没有多大区别,而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11月5日三秦都市报)

  有人认为,“同床保姆”实际上就是一个长期包养的情人,这样有悖于民风,长期

地“包养”犹如年轻人试婚,与其那样倒不如两人早日成为合法夫妻,于情于理人们也能理解。还有人认为,“同床保姆”实际上就叫做性伙伴,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社会应该抨击这种不良行为。一些城市独身老人往往以小恩小惠或者金钱来诱惑那些从农村来的进城务工女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那些农村妇女到城里打工,多数都缺乏技能知识,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通过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挣取微薄的收入,很容易误入以性获取金钱的歧途,这就演化为一种交易行为。

  这仅是从善良愿望考虑的情况,实质上更多的是将卖淫嫖娼“公开化”。以往卖淫嫖娼只是在“地下”,限于一些营业性场所,而如今穿上一件“保姆”的外套进入家庭,登堂入室,不仅遮人眼目,而且收入不菲,瞅准机会,连雇主“老窝”都给端了。从道德层面的分析看似很有道理,但它忽略了社会文化背景和由此产生的危害性。

  “同床保姆”绝不是偶然的孤立现象,而是一种必然,一种“公害”。一是“浓烈”的不良文化氛围是“同床保姆”应运而生的肥沃土壤。近期电视剧频繁涉及“婚外恋”、“第三者”、“三角恋”、“保姆恋”等情节,角色太“多情”。有一部电视剧里面若干对夫妻,几乎每一对夫妻都在“出轨”。家事闹荧屏,温馨难见,只见“滥情”。二是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卖淫嫖娼在“挤压”中开始“变种”,还不仅是“同床保姆”这一个品种,什么“陪聊”、“陪游”、“陪读”等。三是有的地方对保姆行业进行规范,如《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卖淫者会利用这个缝隙,乘虚而入。别的地方都不让同居一室了,我们这送不门来,价钱好谈,岂不美哉?

  新的社会现象给管理者出了一道题目。保姆行业已不是规范文本合同的事了,公安机关应该将其当作特种行业纳入管理,而不是由劳动就业部门“一手泥墙”。只有从源头上管起,从市场准入门槛管起,才能遏制不良社会现象的“变种”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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