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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者型“贪官”更可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23:55 光明网
倪洋军

  在中国,干部年轻化、知识化已然提了若干年。“轻而则仕”,“优而则仕”。但是,近些年,年轻的高官犯罪的已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学者型的“贪官”更是可怕之极。且看《湖南一副厅级干部落马,贪污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

  吴芬清,一位昔日的访美学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发表过专业论文《国有资产私有化》。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在自己专业经济领域里有所建树的人,最后却利用自己的优

势建起了一个技术含量极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2006年11月5日法制早报)

  法制早报报道说,吴芬清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大致是: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是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一招。1994年4月至2005年2月,吴芬清担任国有企业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又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共冒领工资11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成立合作企业假出资真退款“曲线”侵吞国有资产,是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二招。与伪造工资表,假他人名义冒领工资相比,吴芬清玩假出资真退款的招数,贪污资金99万余元,则让检察人员“领教”了他玩空手道的厉害。利用职权,贪污巨额营业收入,是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三招。在担任招商大厦总经理职务期间,吴芬清利用自己掌管财权的职务便利,采取营业收入截留不入账的手段,将招商大厦1207万元营业收入截留,据为己有。此外,通过成立空壳公司,非法截留营业款17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50万元转入该公司的私人账上侵吞。仅上述两项,吴芬清共贪污1257万元。成立空壳公司,使千余万国有资产瞬间流失,是吴芬清鲸吞钱财的第四招。“在1997年至2004年间,吴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厦培训楼的过程中可谓机关算尽,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公证等多种手段,将这幢大厦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李传良认为这是吴‘技术含量’最高的犯罪行为。仅此一项,吴芬清侵吞国有资产就达1655万元之巨。

  将一年多时间用于指挥、侦破吴芬清案的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传良说:“作为一名访美学者,吴在经济犯罪领域的‘理论水平’和‘手段’不可谓不高,其犯罪事实让人叹为观止,他建立了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而这个工程并非高深莫测,简而言之,他就是先建立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利用职权便利把国有资产通过不同的途径转入这些私人企业,非法据为己有。”吴芬清不仅涉嫌贪污3165.9万元人民币,同时经侦查部门侦查认定,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2177万元人民币,2.45万美元。

  多么惊人可怕的犯罪手段,多么触目惊心的发展事实。这一切都出自一位经济专家、学者型的副厅级干部之手。报道中没有具体叙述吴芬清是怎么走上副厅级岗位的,但从他的个人简历中可以看出他在1994年4月(访美归来后)到2005年9月(案发之前),所担任的诸多领导职务可以看出,他还是一个比较善于“钻营”的商界和政界“老手”的。而他就在自己披着“访美学者”外衣的掩护下,一次次地犯罪得手,并且一次次地得以升迁。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再聪明的“狐狸”,总逃不过“猎人”的眼睛。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学者型“贪官”能够屡屡得手呢?其实,仔细一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学者型“贪官”正是由于自己有着大学教授、技术专家或者知名学者的“伪装”,才可以躲避别人的注意,大干贪污腐败之事。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不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而且同时包养了7个情妇。为了防止情妇们争风吃醋,这个以“学者型官员”自诩的贪官,运用进修时学来的MBA管理知识,让“首席情妇”邹某用分类法统领其他6个情妇。在邹某的“科学”调度下,杨枫和情妇们很长一段时间相安无事。(2006年7月22日《家庭》)

  由学者型“贪官”犯罪的“隐蔽性”、“创意性”,联想到了我们干部工作中的“前瞻性”和“创造性”。我们党这些年来,虽然也一直没有放松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然而,与杨枫运用科学的知识来寻求“太平堕落”以及吴芬清运用专业论文《国有资产私有化》而建立的技术含量极高的“经济犯罪系统工程”的事实相比,我们的教育显得是多么的苍白无力?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年来,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究竟引用了多少科学的手段?另外,如果不是东窗事发,可能这些学者型“贪官”在有关部门的眼中可能还是温文而雅、廉洁勤政的人民公仆形象呢?由此反映出了我们的干部监督以及反腐败工作是多么的乏术。

  吴芬清等学者型“贪官”的犯罪经历,再一次地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在防范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今天,人人都有走向犯罪的可能,特别是学者型的“官员”更是不可不防的犯罪群体。随着干部知识水平的提高,其犯罪的隐蔽性、恶劣性也随之增加,同时也给我们的干部教育管理以及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火胜于救灾。当犯罪已经发生的时候再去惩治犯罪,虽然未为晚矣,但是由此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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