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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商标侵权还如此强硬,日立凭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6:00 光明网
马红漫

  日立旗下的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在我国进行侵权经营数年之后,才受到相关起诉,使外资公司能够长期游刃于法律的边缘并助长了傲慢的气焰,说明我国企业保护自己商标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据11月6日《新京报》报道,日前,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因其硬盘使用Travelstar商标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随后工商部门在沈阳和长沙等地对涉嫌侵权的硬盘进行了没收扣

押。但令人诧异的是,日立公司并没有以实际行动配合工商部门的检查,反而发表声明称,尽管日立已去掉产品标签中的Travelstar商标,却拒绝承认其使用Travelstar商标属于侵权。同时,日立公司还表示该商品仍然在销售中。

  一般而言,像日立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时,都会对其所进入国度的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遗憾的是,在此起日立商标侵权案中,跨国公司所应有的法律素养却并没有得到显现。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件商标的注册过程分为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异议审查、核准注册等几个阶段。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自然人问会兰已于2000年申请注册“Travelstar+图形”商标,并于2004年将其转让给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问会兰之所以能够成功地申请到该商标,说明当时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或者所提异议无效。

  2000年该商标注册时,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是以先申请注册为原则,即只要是第一个申请使用某个商标并获得注册,就可以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据沈阳工商局有关人士称,日立未曾在中国注册过该商标。这表明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在我国不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那么,日立何来权利申请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Travelstar”商标无效?

  报道称,到目前为止,日立尚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侵权”的观点。作为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日立在面对侵权起诉时,非但没有及时地检讨自身行为,或者及时提供支持证据,反而拒绝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采用傲慢的态度面对监督和执法,有悖于知名跨国公司的大家风范,也折射出它对中国法律的漠视和对中国市场的轻视。

  同时,这一案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之时,时常会受到他国商标审核等多道严厉的审查;而我国对于外资的进入却显得过于包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种格局令我国企业遭受到诸多不公平待遇。

  1999年初,在海信商标“HiSense”被评为中国的驰名商标的6天后,世博—西门子就在德国对同一商标进行了恶意注册,此后又进行了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际注册,其结果是海信的产品在整个欧盟市场一路受阻。虽然海信集团也进行了多方努力和周旋,但是由于当地法律的限制而最终不得不向世博—西门子公司妥协。

  相形之下,日立旗下的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在我国进行侵权经营数年之后,才受到起诉,使外资公司能够长期游刃于法律的边缘并助长了傲慢的气焰,说明我国企业保护自己商标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中国企业应认识到,对外资企业的放纵,其实意味着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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