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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成本要含水企招待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9:28 南方新闻网

  水价成本要含水企招待费?

  发改委网上征求意见,供水企业工资、差旅费等均可纳入水价成本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前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

内容,城市供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

  约束供水企业员工最高收入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指出,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确定,存在如何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成本由消费者负担,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以及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等问题。

  七项费用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七项“不合理费用”不能计入水价成本。这七类费用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和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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