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六个坚持”指导刑事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34 法制日报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在刚刚结束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接受记者采访,结合当前刑事司法工作实际,提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六项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肖扬首先表示,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强调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根本职责。但是,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保障人权。”肖扬说,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肖扬认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平正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他指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

  “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问题。”肖扬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

  “追求司法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分析二者的关系,肖扬指出,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

  肖扬表示,由于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在审理具体案件上必须有所侧重。不能只讲公正,忽视效率,更不应只讲效率,牺牲公正。如果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有损司法公正,而且还使效率本身毫无价值。

  因此,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听取意见,认真核实证据,绝不能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同时,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肖扬同时指出,必须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政法各机关总体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必须强调配合。但是,由于各部门职能分工不同,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又要强调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肖扬强调。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裁判原则。”肖扬表示,切实贯彻好这一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肖扬还表示,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惟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对这一环节,肖扬要求,各级法院要克服量刑轻重无所谓的轻率随意思想,切实把量刑是否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司法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认真对待。

  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肖扬分析,在刑事司法中,这一原则就是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他说。

  肖扬还强调了量刑平衡:“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指导,完善机制,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