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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所不能承受之重:消费品?投资品?ХХ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37 中国新闻网

  

住房所不能承受之重:消费品?投资品?ХХ品?

  资料图片中新社发 孙兆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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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是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但对我等普通百姓而言,住房就是“我的面包和盐”——属于典型的生活必需品。

  但我这种朴素的看法,却是与经济学家的观点相矛盾的。在经济学家那里,住房是投资品,购买住房就等于是投资!

  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总得有个遮风蔽雨的地方。我购买住房,就是为了自己消费之用,既不想靠它投资,也不想靠它发财,为什么就成了投资呢?像最近这些年,房价“噌噌噌”一个劲地往上蹿,几年前花50万元买的房子,现在涨到了80万甚至100万,看起来是有些投资必有回报的味道,但如果买房之后房价就“噌噌噌”地往下跌了呢?而且无论房价是涨是跌,我的住房所承担的仍然只是遮风蔽雨的功能,既不能在房价大涨之后卖掉房子睡在马路上,也不能在房价大跌时用原来的一套房子换两套,它的投资意义何在?

  曾将此等困惑求教于某房地产专家,专家诲人不倦地一一给予解答,一下子就解答了两个多小时,但结果还是令我稀里糊涂!顶多可以说住房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功能,但为什么在经济学上它只是投资品而不是消费品呢?最终使我把问题搞明白的,是在某本书中偶然发现的,将购买住房作为投资而不是消费,仅仅是一种习惯!最先有一个国家这样做了,后面的国家便借鉴这一“国际惯例”,于是国际上都将住房的购买列为投资而不是消费。

  习惯成自然。无论这一习惯是好是坏,它使我明白了我的住房并不只是或者根本就不是消费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投资品。虽然,我至今仍在消费着我的住房,而不是投资着我的住房,但关于住房的道理算是搞明白了。比如这些年来,我国的房价一个劲儿地往上涨,有的人甚至成了“房奴”,但硬是在消费者价格指数上得不到半点儿反映,于是有人对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提出质疑。而我自然就清楚得很:在国家统计局那里,住房根本就不是消费品,哪能在消费者价格指数中反映出房价的上涨呢?

  没想到的是,这仅有的一点儿自信,被最近的一则新闻打破了!有媒体报道《房客从事色情服务房东被刑拘》,说有一个家伙,将自己的房子出租——想来不过是为了赚点儿小钱贴补家用——但承租人却在住房内从事卖淫勾当。在民警多次告知之后,这家伙仍然把房屋出租给那个从事色情服务的人!于是就被警方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而刑事拘留。由于这是某市首例刑拘出租房主的案件,所以动静比较大,差不多满世界都知道了。

  有些法律上的事情,叫咱普通人搞不明白:出租住房首先应当是一种买卖关系,一个出房、一个出钱,双方满意,于是买卖成交。至于打击卖淫嫖娼,当属人民公安之神圣职责,为什么要将其加在老百姓的头上?令人不解的是,人民警察“告知”完了就算履行了其神圣职责,剩下的打击卖淫嫖娼的光荣任务就自动移交给房东来执行了吗?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难道那租房的“小姐”既有合法的身份证,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登记,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了吗?我所看到的报道中,没有半点儿关于“小姐”被如何“告知”、如何处理的内容,而看到的只是因出租住房而被刑拘的房东。这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通过这一案件让我明白的是,住房不只是消费品,也不只是投资品,还承担了打击违法犯罪之重任!查阅相关报道发现:在一些地方,房客抢劫,房东“连坐”;房客轻生,房东被罚;房客煤气中毒,房主承担责任;房客传销,房主受罚……诸如此类,本来被我等普通百姓作为生活必需之消费品的住房,竟承担了如此之多的额外功能!

  法律上的事情自会有法律去解决,外行只是看看热闹。但如果让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再前进一步,外行也能看出一些门道来:既然我们的住房已经承担了如此之多的额外功能,那么就不妨让它承担得再多一些:对“非法”出售住房的也一并打击,以便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比如,近年来京城的房价猛涨,据说有外地贪官推波助澜的原因——有专家分析说,在外地当个贪官也不易,有了钱也不敢在当地大肆消费,于是到京城来买房子——如果市政府能出台个相关规定,让开发商承担起审查购房人资金来源的职能,如果将房子买给贪官者,须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后果。居民出售旧房者也照此执行,以保证所有房子里住的都是好人,那么有可能违法的,就只剩下房主和开发商了。如此一来,不但京城的高房价有可能大降,人们整天头痛不已的腐败问题也可能顺便得到解决。届时,住房的功劳大焉!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蔺小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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