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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警惕教育服务机构隐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近对2002年至2006年7月之间审理的262件教育服务合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尽管教育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和明显欺诈性条款减少,但隐性陷阱条款增多。法官为此提醒群众,要谨防某些教育服务机构的隐性陷阱。

  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受理的案件分析,早些时候,一些教育机构在教

育服务合同中往往采取不规定自己的义务等显失公平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增强,一些教育机构开始将欺诈手段隐蔽化,利用合同中的陷阱条款进行欺骗。

  例如,一些家教机构在合同中先承诺教育效果不能实现时保证退款,然后又约定退款比例的确定要以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评结果”为准,而在所谓的测评中,家教机构既是出题人,又是评判者,自然使消费者难以拿到足额的退款。

  海淀法院的调查还显示,在教育服务案件中,群体性案件发案率高,不同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的起诉多达20件以上。在海淀法院迄今审理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北京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教育服务案件,数量达到58件之多。

  法官沈丹丹说,此类案件撤诉率高、调解率低,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案件的受教育者都是未成年人,而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却往往是其家长。发生纠纷时,家长直接以其子女名义起诉,在法院告知其诉讼主体不适合后,部分当事人选择了撤诉。另一方面,一些原告在起诉后发现被诉教育机构已经下落不明,在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选择撤诉。调解率偏低的原因则是教育服务合同实施的时效性强,如:参加高考而接受服务,一旦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则难以补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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