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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瞄准资本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1:01 信息时报

  遂宁市公安机关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来进行侦查。办案人员说,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欺诈基础上,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由此,该案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问题高管案件。

  从周益明在明星电力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无创新之处。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现为虚假注资、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是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以往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也是按不同罪行分别进行制裁。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赴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打击力度。

  《检察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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