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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非要搞出人命才算是黑势力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8:00 光明网
董刚

  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职民警黎祥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本地通过威胁暴力手段垄断了该县十余镇的西瓜运输市场,强行收取保护费、配载费等费用。他们组织严密,大肆招揽有犯罪前科的人作为自己手中的力量,利用政府给他们的权利肆意妄为。海丰县公安局先后5次对黎祥湛团伙等人提请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中有三次是对黎祥湛提请逮捕,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几次的提请批捕和不批准逮捕使得在职民警是否真正黑老大的说法变得更加悬疑……(11月7日《南方新闻网》)

  法律不是哪一个部门的,所以,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定性,检察、法院也可以推翻,这个推翻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改变。因此,我们相信海丰县检察机关的对交警黎祥湛涉嫌犯罪不逮捕是有道理的,这是对法律负责。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的解释第四款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公安机关查清的事实中也可以看出,黎祥湛利用其交警的身份,控制着当地的运瓜市场,对那些不听“指挥”的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已经构成黑势力的犯罪客体,涉嫌犯罪,只是连检察院的人都认为黎祥湛是黑,但是不是很黑,所以才三次不批准逮捕,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对于黑势力,百姓是敢怒不敢言,正因为这样,公安机关才把打击黑势力做为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从海丰县公安机关不护短,坚决查处自己的民警就能看到这一点。但是法律有法律的规定,到底是不是黑势力,公安机关一家说了不算,检察院也不是最终定性,每一个职能部门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个人私利或者其他原因而置法律不顾。

  这些年,各地相继查处一些黑势力团伙,很多黑势力团伙都是欺压百姓,对百姓大打出手甚至搞出了人命,民愤很大,于是相关部门的配合也很到位,一举打掉黑势力团伙。海丰县的交警黎祥湛是不是黑势力,这全要看事实依据,就算没有搞出人命,只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强制措施,这是没有任何私情可以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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