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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切忌成为“花架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0:18 红网

  为提高政府对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发改委近日起草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部办公厅征求意见。(11月12日《中国经济网》)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七类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即: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的各种费用。对资源性产品实行“成本监审”,确算瞅准了公共产品持有者乱定价、乱涨价的病灶,这对消费者来说,必属幸事。

  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的定价,长期存在经营方掌控“价格霸权”的倾向。公共产品经营方我行我素,将大量“非成本费用”强行注入经营成本并转嫁给消费者。为使公共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化,维护公众在公共产品消费领域的正当权益,政府几年前就推出了价格听证制度。但遗憾得很,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也并没真正推进公共产品价格的合理化,甚至公共产品经营方反将听证活动演变成了任意涨价的工具——听证会即等于“涨价通报会”。

  听证制度的明显失效,公共产品价格的居高不下,症结显然在于资源性公共产品价格成本的计入内容不合理、成本计算的程序及结果不透明。我们稍作回顾就不难发现,但凡关涉资源性公共产品的价格听证会,要么全由价格听证申请方把持话语权,胡乱自报公共产品的成本价,要么根本就不透露成本核算情况,而直接提出涨价幅度及数额。这样,不明就里的听证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广大消费者,就只能被迫接受强制性涨价,为公共产品经营方暗中注入的大量“非成本费用”买单。并且经过所谓“听证程序”,还使其掠夺手段显得冠冕堂皇。

  现在,国家发改委对资源性产品之一的城市供水定价实施“成本监审”制度,这应该是顺民意之举。但我仍然担忧这项价格监管措施的实际效果。因为凡是涉及公共产品定价,主要由政府的物价部门具体操作,那么对公共产品成本价格的监督审查,自然不会例外。可问题是,在之前举行的各种听证活动中,物价部门就担负着“确保价格合理”的监督责任,但事实上,很多物价部门不仅对价格听证申请方明显存在的“无依据涨价”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还为价格听证申请方的恶意涨价现象“助纣为虐”。比如,对即将举行的广东省居民用电听证会,该省物价局不就明确表示“可不向社会公开听证代表名单”吗?可见,在实行“成本监审”制度时,各地担纲“成本监审”的物价部门,便成为影响定价是否公正的关键所在。

  因此我认为,对资源性公共产品定价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很重要,而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能够保证“成本监审”手段的到位。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对担负着“成本监审”职责的物价部门提出严厉的制约措施,使其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成本计入内容、成本计算程序及方式等规定,切实对公共产品经营方提出的成本价格挤干暗藏的水份。否则,如果物价部门仍象在听证活动中那样,抱以纵容甚至保护公共产品经营方乱定价、乱涨价的偏私态度,则“成本监审”就将成为又一个不起作用的“花架子”,大量注水的成本自然就会导致价格的虚高。

稿源:红网 作者:马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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