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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煤气中毒也搞“保甲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2:4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据11月12日《新京报》报道,如果房客在出租屋内死于煤气中毒事件,房东将被处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罚款;因房东过失而致人死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昨日上午,朝阳警方在预防煤气中毒的主题宣传会上透露此消息。

  警方的这一规定,堪称是一种新型的“连坐”。如此一来,房东势必会为房客创造安全的居住取暖条件,并经常提醒住户正确使用炉具,这对于防止房客出现意外确实是大有

帮助的。但问题是,这一切房东都做了,就能完全避免事故发生吗?假如事故完全是房客自身的原因,比如睡觉前忘了封好炉火,甚至选择煤气中毒的方式自杀,房东还要被处以高额罚款,这样做合理吗?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法律强调的也是这种个人责任。而房客意外死亡房东也要担责,无疑是要房东承担房客相关行为的“连坐”责任,这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和惯例。

  房东要承担房客的“连坐责任”,实际上就等于要房东监控房客的生活信息,也不利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尽管采取这种“连坐责任”处理相关事务的方式,对相应的公权机关可能是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对整个社会是无效率和有悖法治原则的。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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