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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精神病人状告民政局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3:07 江南时报

  一女子在与丈夫协议离婚后不久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证,理由是自己患有精神病。近日,常州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法撤销了辖区一民政局颁发给王萍和赵亮的离婚证,并根据过错原则,判决该民政局和赵亮分别承担诉讼费800元、1100元。

  据介绍,今年5月23日,结婚21年的王萍和赵亮到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的理由是婚后不久,两人感情出现不和,数年来在无感情基础下生活。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并对财产作了简单分割:双方婚生孩子由丈夫赵亮抚养,现住房屋归赵亮所有。该民政局在审核了双方提供的材料后,当天即向他们颁发了离婚证。

  几天后,王萍离婚的事被她的家人知道。家人认为,王萍患有精神病,离婚时病情复发,正在服药,此时离婚,无疑是雪上加霜。况且在财产分割中,她明显处于劣势,孩子、房子统统放弃,今后的生活都成问题。6月2日,王萍果然病情加重,再次住进医院治疗。

  为了维护王萍的合法权益,家人多次到该民政局反映情况,并出示病历,要求对方撤销离婚证,均未果。8月18日,王萍家人一纸诉状,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赵亮成为该案的第三人。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提供多份病历,证明王萍从1976年起因受惊吓患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代理人认为,王萍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后果没有判断力。在协议离婚中,在财产分割方面一点都没得到,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住房都没有,一个没有过错、思维能力正常的人,绝对不会同意这样的处分。该民政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的说法,民政局认为,离婚时,登记员详细询问了双方申请离婚的理由、家庭基本情况、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得到了肯定答复,并当场查验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过程中,登记员通过询问、交谈,觉得王萍思路清晰、言语得当,能切题回答并自己填写离婚登记的表格,且两人均未告知王萍患有精神病病史,因此他们无法判断她是精神病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局为他们颁发离婚证完全合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赵亮则认为,王萍和他办理协议离婚,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王萍当时思路清晰,他没有诱骗。

  三方对王萍患有精神病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点:办理离婚协议时,王萍是否处在发病期,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9月18日,法院委托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来的司法鉴定结论是:王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由于王萍、赵亮隐瞒了王萍患有精神障碍的病史,致使该民政局给两人颁发了离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离婚登记依法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民政局颁发给王萍、赵亮的离婚证书。

  (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 童家松通讯员 戴永干 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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