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三水房管局局长终审获刑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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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原三水房管局局长唐汉泉亲自出马游说,使他人顺利购得土地并发展房地产,从中收取所谓“利润”。此间,还伙同三水区房管局副局长、西南房管所副所长等公职人员挪用1000余万元公款。 近日,佛山中院认定唐汉泉的行为属“权钱交易”,具有受贿的实质,但考虑其主动退回赃款获中院在一审基础上为其减刑两年,终审判处唐汉泉有期徒刑11年。 唐汉泉一审被判13年有期徒刑,他以定性错误为由,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唐汉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其不应得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利润的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实质;同时,他所收取的“利润”其实是其他合作人对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谢,有受贿的实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中院同时认为,鉴于唐汉泉全部退赃,一审的量刑偏重应予纠正。本月7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唐汉泉有期徒刑11年,而其他的一审判决均予维持。 据了解,此案中的其他公职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惩处。去年7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原三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禤永彭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冯枫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陈应球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