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量刑”未尝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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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7:2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前不久,有刑法学者在全国刑法学年会上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的主张,但很快招致了一些人的批评。我看了这些批评意见,感觉有话要说。 有一种批评认为:“法外开恩会折损法律权威。”这种意见很可能是对原论者观点的误会。因为原论者并没有主张要对犯事的农民工实行“法外开恩”,而是“法内开恩”, 即在法律幅度内实行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另一种批评认为:“虽然民工犯罪与制度不公有一定关系,但刑法不能为其他制度支付成本。”诚然,刑法一旦被制定,就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和程序规则,在适用刑法时当以“罪刑法定”为准。但现代刑法之所以要以相对的“罪刑法定”来取代绝对的“罪刑法定”,就是因为绝对的“罪刑法定”没有给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留下必要的空间,使得有时字面上机械的公平反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法律适用从来就不是在真空中进行,因而不可能是孤立的。 还有人认为:“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具体地指向某个人或群体,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的原则。”这种观点混淆了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阶段,在刑事立法阶段情形大抵如此,但在刑事司法阶段则不然,刑法第61条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判刑时要考虑犯罪的“情节”,这其实就包含了针对每个具体犯罪人的“刑罚个别化”要求。 也有人认为:“宽容了犯罪的民工,就得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补偿无辜的受害者。”这种意见虽然是出自反对宽容者的口中,但确实道出了当前刑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犯罪受害人的国家关怀不够,而片面依赖严惩犯罪人。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顺着出台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国家建立起对犯罪受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制度。 任何一个社会,法律都要在“法治篱笆”的框架内环顾现实。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部门也在探索“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措施的试点,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实现分流,尽量少抓人、少关人、少判人。这需要大众心理的支持。犯罪造成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幸,但犯罪又何曾不造成犯罪人及其家属的不幸呢?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