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联合报:“机要费”案已对陈水扁网开一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8:18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13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社论说,陈水扁响应“国务机要费”案起诉,在记者会上高声喊冤,且攻击陈瑞仁检察官没给他说明机会。唯若仔细阅读起诉书就可发现,其实检察官已对陈水扁网开一面;起诉扁珍共同贪污一千四百八十万元(新台币,下同),可谓只是最低限度的指控。

  社论指出,首先,所谓“国务机要费”,依台湾“预算法”及“会计法”,编列的

科目属业务费,而非所谓的“机密费”,其全部支出皆应有凭证或附有案由公文的支出证明单。台“审计部”指出,将“国务机要费”分成“机密费”以及“非机密部分”,那是台“总统府”自己的分类。换言之,欲查究陈水扁使用“国务机要费”是否涉及贪污,理当清查全部“国务机要费”,并逐笔追踪用途才对;但陈瑞仁却按台“总统府”的自行分类,只追查了陈水扁自认需要凭证核销的“非机密费”部分;对另一半并无法律依据的“机密费”,则未追查。如今,自提凭证的“非机密费”已查出如此胆大妄为的情形,则未附凭证的“机密费”部分是何种景况,不难想象。检察官切去这一半,对陈水扁已是网开一面。

  其次,在陈瑞仁追查的“非机密费”部分,他又区分成两大块:一千四百八十万元,认定涉及贪污和伪造文书;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则认定仅涉及伪造文书。这两大块的区别,就在于一千四百八十万元的部分,陈水扁辩称用于“甲君项目”等,经查纯属谎言;而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的部分,检察官则以对陈水扁的最大信任,均采信了用于“秘密外交”的说词,所以只起诉伪造文书罪嫌,未认定扁珍贪污。

  其实,擅将“国务机要费”用于“秘密外交”,即属违法,但陈瑞仁并未追究。而比较上述两大块陈水扁的辩词即知,实因一千四百八十万元的部分实在交代不过去(捏造“甲君”情节),检察官始以贪污罪起诉;否则,只要其辩词稍具“可能性”,检察官即在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那部分,采信了“秘密外交”的说词。但是,这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究竟是否用于“秘密外交”,还是有许多值得商榷的余地。

  检察官认定这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用于“秘密外交”的逻辑推理是这样的:支付公关公司(即所谓F案)的美金一百零八万元,及民运人士的美金二十万元,其由诚泰基金会或张姓人士等汇出者,均为现金结汇,而此现金则谓来自马永成或林德训;马永成和林德训自称,他们的钱是来自“国务机要费”,包括“机密费”(不用凭证)以及“非机密费”(要凭证);而其中来自“非机密费”的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系以太百、一○一、微风广场等礼券发票(均系扁嫂搜集之他人发票)领出。然而,何以见得诚泰基金会等结汇的现金,就一定是来自吴淑珍搜集发票所领出的“国务机要费”呢?检察官说,这两案发生的期间,马永成领出的“国务机要费”“机密部分”达二千八百七十余万元,林德训则达三千万余元,“数额足以涵盖两案”,故“两案确有均由国务机要费支付的可能”。然而,“可能”,并非“必然”,容后详论。

  社论接着指出,陈瑞仁又说,吴淑珍搜集这批一千一百九十五万元“整数大额”的发票,与一千四百八十万元“零星小额”的发票不同,是“有计划性之取得”,所以就“无贪污罪嫌”;因此,亦不能因马永成和林德训在“甲君”案上说谎,就不采信他们在“F案”的说词。

  检察官就此排除了“移花接木”的嫌疑,但在推理上的破绽却十分明显:仅以马永成、林德训领出的“国务机要费”“机密费”部分“数额足以涵盖前述两案”,就作出跳跃性的结论而谓“两案可能由国务机要费支出”,实是文不对题,未免太无说服力。检察官的观点是:相信这项“秘密外交”的钱是由“国务机要费”所出,然后认定,即使是只用马永成等所领出的“机密费”来支付,亦已付得起了(金额足以涵盖),那么就也不必再细论系争的“非机密费”是否用于该项“秘密外交”了。但是,倘若该项“秘密外交”全部由“机密费”支付,岂不正好证实系争的“非机密费”部分下落不明?检察官应当查究的正是:既然“机密费”部分已敷使用,又何必将同项“秘密外交”拆成“机密费”及“非机密费”两半来报销?更遑论,台当局每年“秘密外交”及情报工作的结余皆达数亿元,又何劳陈水扁用假发票报销?陈瑞仁陷于此种见树不见林、自相矛盾的境地,对于通篇起诉书而言,不能谓不是美璧之瑕。

  至于谓这批发票属“整数大额”,即认定不是贪污,更是不知所云。检察官认为,“零星小额”涉及贪污;但在起诉书中指出,“整数大额”因“开立时间分批集中,属有计划性之取得”,然后再经一段语焉不详的推论,即跳跃作出“应仅成立伪造文书而无贪污罪行”之结论;此一论断,亦失诸轻率。“零星小额”报假帐是吴淑珍早期的操作手法,自甚不便;后来发展出以礼券发票“整数大额”的手法,恐怕只是报假帐的策略升级而已,未必因“整数大额”即能证明不涉贪污。

  社论最后说,陈瑞仁的这篇起诉书,已有其光大台湾“宪政”与司法的历史评价,经此挑剔亦是瑕不掩瑜,但若求全责备,却仍有可待公评的余地。正因陈瑞仁网开一面,对涉案发票作出“零星小额涉贪污/整数大额不涉贪污”的认定,陈水扁遂打蛇随棍上,公开攻击检察官对“秘密外交”有“双重标准”,认陈瑞仁是自相矛盾。至此,陈水扁不啻已将“检察官已证明确有秘密外交存在”,及“整数大额不涉贪污,则零星小额更不可能贪污”等,视为其自辩脱罪的“巧门”。

  此外,陈水扁恐有教唆马永成、曾天赐、赵建铭等串供伪证之罪嫌,陈瑞仁亦根本未追究。而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等人,均被查出以个人消费发票供吴淑珍报销“国务机要费”,另马永成等人更涉及帮助吴淑珍报销、领钱;严格说来亦有“帮助贪污”的犯罪嫌疑,若有人在扁嫂报销取得“国务机要费”之后,亦取回了自己消费的金额,那更是贪污的共同正犯;但对于这些部分,检察官却以一句“饶了他们吧”,未再深入追究陈家儿女,更以马永成等人“不知情”,亦放过了他们。这应当也是检察官网开一面吧!

  然而,陈水扁竟然还要高声喊冤,岂非辜负了陈瑞仁的一念之“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