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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朱律师解案: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须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朱永平

  前段时间广州大学城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四个农民工当场摔死于异乡。死者家属获赔17万-25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差异达8万元。广州交通事故死亡率平均一天四人以上,还有医疗、伤害致死等等,但死亡者“同命不同价”。我接待百姓,闻其痛哭诉说,痛感法律在此事上的不平不公。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的是什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赔的是死亡人的财产收入损失。农村人年平均收入可能是4000元,而城里人年平均收入1.5万元,农民与城里人命的价钱自然就不同。

  造成“同命不同价”在法律上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最高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错误,定性错误就必然会带来法律上的尴尬。

  生命本无价,死者带给生者的是精神的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国家完全可以综合权衡各方面的情况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那就一定不会出现同样的死亡却出现赔偿金具有极大差别的结果,也就一定不会出现农民和城里人、外国人和中国人的死亡赔偿金存在巨大差异的极端不合理的荒谬结果。

  精神损害赔偿制是一个公平选择,而北京的一个法学教授主张用“余命赔偿法”也是一个公平的方案,即以某省的平均人口寿命为基点,死亡期到平均寿命期的剩余年份再剩余赔偿金就十分公平、公正。譬如,广东省的平均人口寿命是77岁,死者22岁,其“余命”就是55年,如果广东省对所有人的赔偿标准都是一年5000元,即55年乘以5000元即可。

  我去美国与美国律师交流时,许多律师递给我的名片后面印着他成功为交通事故死亡者索取到的巨额赔偿,告诉人们有伤害事故尽管找他。所以在美国,行人过马路时,汽车远远就停下来,为什么,司机害怕啊!

  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法律认可生命的价值,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人权中一个最基本认同,用中国现代的法律改变中国人的生活模式以及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是我们法律人不懈的追求。

  同命要同价,最高人民法院可否修改你的司法解释?!

  (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人大代表)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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