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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招待费也计入水价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9:20 浙江在线

  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水价成本。

  尽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进行了限定,即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

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但是对于一个城市的供水企业应该配备多少工作人员才不致于造成浪费,显然无法通过有关规定予以规范,而只能交由供水企业自行决定,因而试图通过这一规定对供水企业人员成本进行限制缺乏实质性意义。至于所谓业务招待费本身就不是企业生产的必需开支,因而本就不应该列入水价的成本核算当中,所以“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限制性规定,实际发挥着使业务招待费名正言顺地进入水价成本核算的不应有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不存在竞争对手,像供水这样的垄断企业缺乏通过降低成本下调产品价格的内在动力,同时由于其价格依据核算的成本定价,因而反倒具有不断提高成本的内在冲动———既然成本的提高能够通过产品价格上涨得到消化,而企业内部成本的提高又能给部分人带来好处,企业成本的非必要提高自然势所难免。正因为如此,包括供水在内的垄断企业都普遍有冗员严重、设备采购价格畸高等现象,这无疑会造成产品生产成本的节节攀升,导致依据成本核算确定的产品价格不断飙升,从而不断冲击人们的经济承受底线。在确定应该计入水价成本的项目时,有一点应该始终不为决策者忘记,就是城市供水属于一种公用事业,而对于公用事业,政府是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的。所以,尽管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并非绝对不可以计入水价成本,但是包括供水企业的人员工资在内的非直接成本,理应由政府即财政负担,否则就不能说政府在供水这一公用事业上承担了应有的责任。

  城市生活用水是一种特殊品,如果彻底放开经营,容易出现民营企业利用生活用水的不可替代性特点要挟用户高价买水的道德风险,因而对于城市供水这一无法通过市场解决的领域,有实行国家垄断经营的现实必要性。正因为如此,在国家对水、电实行垄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财政补贴使水价维持在百姓能够承受的适度范围内是国际普遍惯例。但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部分垄断行业内出现的所谓市场化改革,却演变成政府放弃在公用事业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即政府在“市场化改革”的名义下向百姓转嫁负担,不但不通过财政补贴平衡基本资源的价格,减轻国民在基本生活资源上的支出负担,甚至利用垄断地位与民争利,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这样的“改革”路径实际已经步入了改革的误区,与国家不断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的努力方向背道而驰。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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