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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需赔付 保险公司不免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0:17 山西晚报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但由于肇事方无偿还能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往往成了一纸空文,在丧失法律尊严的同

时更难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今年10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赔偿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需赔付保险公司不免责(图)

  事故还原

  2004年9月25日11时,太原市民殷女士骑自行车外出。当行至省城长风街东口时,与前方另一骑车人相撞,2人当时都倒在了地上。就在这时,在家务农的乔师傅驾驶一辆农用车经过此地。惨祸就此发生,乔师傅驾车朝着殷女士碾压过去,鲜血顿时涌了出来。乔师傅当时就慌了神,他没有选择积极抢救,而是驾着农用车逃跑了。

  殷女士在好心人的帮助下,被送到了医院。但由于伤势严重,殷女士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现场勘查,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的乔师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各方意见

  事故发生后,乔师傅最终被找到。就赔偿问题,殷女士的家人与乔师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据了解,肇事的农用车是乔师傅从一家贸易公司分期购买的,当时还没有付清全部车款。2004年4月30日,这家贸易公司还给肇事的农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殷女士的丈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今年6月将乔师傅、为肇事车投保的贸易公司、保险公司三个被告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乔师傅接到起诉书后,同意赔偿法律规定的相应数额。但为肇事车投保的贸易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是乔师傅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该公司购买的,现仍欠车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虽上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该险种是商业保险并非强制险,而且该公司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同时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直接提起诉讼。并且,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乔师傅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应对乔师傅的这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请求法院驳回殷女士丈夫的诉讼请求。

  法官断案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主审法官认为,受害人殷女士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他们的诉讼请求不应该被驳回。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虽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是商业保险还是强制保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曾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农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为强制保险,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应该予以赔偿。由此,保险公司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肇事人乔师傅承担。

  对于肇事车辆,法院则认为,在乔师傅尚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售车的贸易公司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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