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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机构隐性条款多:家长警惕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0:18 山西晚报

  目前,我国一些家教机构在合同中先承诺教育效果不能实现时保证退款,然后又约定退款比例的确定要以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评结果”为准,而在所谓的测评中,家教机构既是出题人,又是评判者,自然使消费者难以拿到足额的退款。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近对2002年至2006年7月之间审理的262件教育服务合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尽管教育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和明显欺诈性条款减少,但隐

性陷阱条款增多。

  海淀法院的调查还显示,在教育服务案件中,群体性案件发案率高,不同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的起诉多达20件以上。在迄今审理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北京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教育服务案件,数量达到58件之多。法官沈丹丹说,此类案件撤诉率高、调解率低,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案件的受教育者都是未成年人,而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却往往是其家长。发生纠纷时,家长直接以其子女名义起诉,在法院告知其诉讼主体不适合后,部分当事人选择了撤诉。

  另外,一些原告在起诉后发现被诉教育机构已经下落不明,在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选择撤诉。调解率偏低的原因则是教育服务合同实施的时效性强,如:参加高考而接受服务,一旦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则难以补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增强,一些教育机构开始将欺诈手段隐蔽化,利用合同中的陷阱条款进行欺骗。法官为此提醒群众,要谨防某些教育服务机构的隐性陷阱。

  据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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