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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局长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0:5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3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全文如下;

  问:《通知》对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做了哪些规定?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关闭非法生产矿井。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二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三是清理煤矿建设项目。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一是减少伤亡事故。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二是提升安全条件。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三是减少矿井数量。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问:《通知》明确了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16种矿井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对违反规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注销和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必须关闭,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的,也要先关闭、后整合;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必须关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吊销采矿许可证;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关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关闭;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灾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必须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必须关闭;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各类小煤矿一律关闭;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必须关闭;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必须关闭;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应予关闭;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小煤矿,应当关闭。

  问:《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此举有何意义?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当前一些地区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一边关闭一边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非常突出,存在产能过剩的危险。因此,各级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按照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规模在每年30万吨以下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问:如何落实《通知》提出的到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左右的目标?

  答:《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提出本地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目标。对此,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作了部署。近期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抓紧公告关闭矿井名单。各地对煤矿重新进行排查认定,凡属按规定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都要列入关闭范围,尽快关实关死。各地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在11月底之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

  二是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进行五查,即查方案、查证照、查资源、查程序、查规模。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关闭矿井。

  三是清理基建、改扩建矿井。对在建的基建、改扩建矿井的核准程序、资质、管理、是否违章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各地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要组织联合执法,督促做到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国务院安委会11月将对重点省(区、市)贯彻落实《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进行督查。

  此外,从长远来看,要在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效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章,严把入口、畅开出口,形成正常有序的煤矿“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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