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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姚明本不该被抢注成卫生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2:00 光明网
毕文章

  新华网11月8日报道:从北京威创日新知识产权事务所江尧处获知,姚明竟然被人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五类卫生巾等女性用品上申请商标,且即将公告。

  据了解,该申请人为广东省紫金县的一自然人。目前姚明商标虽然尚未核准给该申请人,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

公告。在即将公告的三个月内无人异议,姚明商标将核准给该自然人。该申请人将获得在卫生巾、月经垫等女性用品上专有使用姚明商标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该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姚明是中国篮坛乃至世界篮坛的一颗巨星,是中国体育界在美国的一张名片。在广大球迷心中一直是健康向上的正面形象。假如该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被批准的话,势必就会在卫生巾上使用“姚明”,那样做将严重损害姚明的形象。同时也是对姚明乃至喜欢姚明的广大球迷的一种精神伤害,也是对中国体育事业的亵渎。因此,我旗帜鲜明地反对这样的申请行为。

  我觉得,不管这个人的申请行为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这件事情本身就给姚明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表明我们国家在商标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果我们不高度重视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姚明可以注册成卫生巾商标,那我国古往今来的杰出人物,还有谁能够逃脱这样被恶搞的命运呢?这其中当然包括深受亿万群众爱戴的领袖们。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这样的恶意申请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我看来,要避免这样的事情也很容易。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只要制定一项规定,具体明确什么事物可以申请商标,什么事物不可以申请商标,就能够杜绝一些恶搞者的念头,又可以保护我中华英雄儿女不被糟蹋。如此举手之劳的事情对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来说,不难办吧?可是为什么一直以来就没有人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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