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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预付款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3:45 大众网-农村大众

  个别经营者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词分不清四者之间的区别设置陷阱,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所以,在此把四者的含义和区别向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或者其它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目的是惩罚有过错的违约人。

  二、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如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须退还所收受的款项,无须双倍返还。在此有这么一个案例,消费者李某逛商店,在经营者的一再劝说下,订购了一套家具。双方言明是订金,并说好如果消费者家人不同意要此家具,此订金视作预付款可以退回,但经营者在出具收据时却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当李某回家与家人商量后不想买此家具,再去找经营者要回订金时,经营者不肯退还,因为收据上写的是定金,所以很难为消费者主张权利。

  三、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返回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订金则无此限制。房产经营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收取预付款,而不肯在合同中写定金。房产商往往因为工期问题、办证问题、配套设施问题等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如在合同中写了定金,赔款的可能性就大,而在销售过程中收取预付款,既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又可以回避违约的责任。对此,有关行政部门对预付款的收取作了限制,对定金的收取也有规定,规定定金只能收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吃亏的事不少。大多数问题是房产商收取的预付款高于行政部门的规定,经营者违约了,消费者也主张不到权利。消费者王某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于2003年5月向李某购买了一套拆迁房,总价21.6万元,并按合同付了1万元定金。到了2004年6月又付了20.6万元。但此时由于商品房涨价,李某舍不得出售,因而造成违约。消费者王某通过消协调解,获得了李某双倍赔偿2万元,此外,还由李某赔偿20.6万元的利息。此案由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正确运用了定金的权利,最终得以双倍返还定金。

  四、押金:当事人一方把财物给对方作为保证。如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就是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多用于公园游船、照相机,房屋等方面的租赁,承租人履行了租赁义务,出租人应当返还押金。如消费者张某到一家照相馆咨询拍摄婚纱照的情况,在经营者的一再劝说下,付了100元预付款,但经营者将其写成了押金。当张某表示不愿拍照时,经营者却不肯返还这100元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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